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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四)对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该类码头设施。

  (五)企业自用码头及砂、石建筑材料使用临时岸线是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各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七)公用性旅游、水上公共交通、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等公用性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征询发展和改革、环保、海事、航道、水利、规划、港航、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审批。

  (八)除上述第三、四、六、七项所列的港口码头外,原则上不允许在规划港区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二、建港岸线的管理

  (一)根据《港口法》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公告):在规划港区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审批。

  建港岸线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港区的功能,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区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由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二)在规划港区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按上述岸线利用原则,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消防等部门,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规划港区外,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同时,分别报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航道、水利、海事、国土等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意见,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临时岸线使用由当地港航管理机构与临时岸线使用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岸线协议,临时使用岸线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使用年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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