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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或拆除。

  (三)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发展。对于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污染型散货和管道运输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必须依法进行岸线使用审批。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原则上严格控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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