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财政、发改、经贸、物价等综合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未对外公布的警情级别和应急措施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警情认定与启动预案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异动事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将警情划分为紧张状态级警情、紧急状态级警情、特急状态级警情等三个级别。根据警情级别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发生价格异动事件,警情发生地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工作小组进行运作,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提出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认定警情级别,并报请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
第十三条 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