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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铺设“入学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学校对低保家庭的新生,一律实行先入学后核实并及时采取助学措施的办法,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书)杂费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制定扶贫助学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学生的助学制度,继续按照“一费制”标准,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对就读普通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对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收费标准给予资助,并补助生活费;对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低保家庭新生,铺设“入学绿色通道”,给予第一学期学费及路费的资助。

  (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扶贫助学的具体实施和资助对象的跟踪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城乡居民的低保标准及低保家庭的认定,协助做好资助对象管理工作;宣传部门加强扶贫助学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扶贫助学资金的组织、管理和审计工作;劳动部门组织开展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为低保家庭成员的再就业和脱贫创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管理,健全扶贫助学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扶贫助学基本工作制度。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年度计划、统计分析、检查督促、资金审计等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并于每年底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建立低保家庭学生信息档案。各级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和学校要建立低保家庭学生信息数据库,做好扶贫助学对象的资料归档工作。通过健全档案制度,实施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贫困学生的状况,进一步提高扶贫助学工作的实效。

  (三)建立扶贫助学公示制度。各级扶贫助学工作机构要将扶贫助学对象、条件、标准,申办时间、地点、程序,以及资金发放办法等具体事项,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布。对申报助学对象要及时审核并进行公示,确保扶贫助学公平、公正、公开。

  (四)明确助学金申报、发放程序。低保家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初审、汇总后上报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区审批后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村(居)委会要将区审批的资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资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统计上报工作。凡弄虚作假、因工作疏忽而漏报或挪用、挤占、截留款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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