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一般采取受理投诉和立项检查、立案调查、绩效考评等手段。

  第十四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经初步调查后认为不能立项的一般性的投诉,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并由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投诉转(交)办函》;不宜转交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涉及面广的行政效能问题可进行立项检查。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业务部门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应遵循一文一项或一表一项的原则。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