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受监察机关委托的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四)组织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五)推动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作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