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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2005]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单位:

  《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佛山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立制度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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