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佛府办[2005]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
2005年是珠江综合整治实现“三年不黑不臭”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治污保洁工程的攻坚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创模”、“珠江综合治理”和“治污保洁工程”工作,进一步巩固2003年以来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4月28日下午,杨晓光副市长率领市、区环保部门对三水、南海4家水污染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其中3家企业存在违法偷排、直排未经处理废水的行为。为打击非法排污,确保企业全面达标工作和“创模”目标按期实现,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摸底,查清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和日污水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日处理能力以及排污管网情况,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对污染防治设施与实际污水排放量不相匹配的,要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污染防止设施损坏且没及时进行维修的,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私设排污旁道或擅自增设排污口的,要责令其立即拆除。以上摸查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污染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间常规检查和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监管的基础上,利用夜间、节假日和错峰用电期间,加大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突击检查频次,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41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方便管理,对比较偏远的,且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按照适量集中,合理考虑当地环境容量的原则,积极引导其进入园区,实施集中治污、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