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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7、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8、交通部门要加强物流货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对货运站场违反安全规定、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或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9、监察部门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专项治理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治理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召开辖区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传达部署此次专项治理的目标要求,并向治理对象发放《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等相关资料。各商场市场要依照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险隐患,并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

  各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范围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商场市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改正或过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商场、市场,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治理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建立和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我市专项治理情况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并做好迎接上级对我市专项治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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