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1、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2、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3、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4、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5、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7、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8、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9、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10、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2、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13、违反安全规定,非法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或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存、运输的。
(三)工作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公用事业部门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2、行政执法部门对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要责令撤除违章建筑。
3、人防部门对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作为商场、市场的单位和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5、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无证经营的商场、市场要进行取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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