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一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市长必须到达险情(事故)现场,加强对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前,由海事部门在现场的最高级别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现场的应急抢险和救助,直至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为止。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政府所需的水上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区级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强化水上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证应急队伍必要的经费支出;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险情(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或个人阻挠、干涉对重特大险情(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涉案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瞒报、谎报或者延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