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后勤保障组: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政府办、经贸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水上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应根据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险情(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110报警台或12395搜救报警台接到重特大险情(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办公室,佛山市安监局、佛山海事局分别向广东省安监局、广东海事局报告。
第十七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对险情(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险情(事故)。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九条 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险情(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本预案根据险情(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经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逐级启动。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