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佛山海事局关于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5]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海事局关于《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一日
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佛山海事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组织佛山市行政区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行政区水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行政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佛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共分为二级:
一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指:(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0人及以上的险情。
二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指:(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险情。
第四条 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以海事部门前线指挥为主,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本预案的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佛山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安监局、佛山海事局、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交通局、航道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和各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