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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可统筹机动财力追加支出(包括预备费、省专项拨补及省批复补助资金等)。报市政府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追加支出也按此审批权限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将经批准的追加预算下达各部门(或单位)。
  (4)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戴帽下达的或已明确了资金使用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并拨付有关单位或区财政部门。
  (二)基金预算资金
  1、年初支出预算安排参照一般预算资金年初预算审批办法,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批。
  2、基金预算追加支出。
  (1)基金预算追加支出,一般由单位申报用款计划,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按审批程序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支出。
  (2)超年初预算的养路费支出和住房补助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支出,在实际执行中由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追加拨付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
  1、年初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2、预算外资金追加支出。
  预算外资金追加支出,由单位申报专项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按审批程序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对需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的预算外资金超年初预算收入追加支出,如教育收费、市人防办收费等收入(详见附表),由单位申报超收收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单位实际上缴财政的收入全额返拨给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手续费超年度预算支出,在实际执行中由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在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预算外资金年初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企业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支出时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市政府按审批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加具意见,由主管财政的市长审批。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农口切块资金,具体安排支出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审批。经批准的年初预算预留增人增资经费及税收(或社保基金等)征收经费专项支出,在实际执行中由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支出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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