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0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照《
预算法》、《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遵循以下原则:贯彻落实《预算法》、《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及有关财政监督管理法规,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支出审批管理,全面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努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及预算外资金(含省补助资金)。
三、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一般预算资金
1、年初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
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报市人大审议。市财政局在市人大审议批准政府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或单位)。
2、预算调整及追加预算
(1)年度财政超收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编制超收支出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各部门(或单位)。
(2)年初预算调整。按照《
预算法》及《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规定》等法规规定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及汇报的预算调整事项,包括: ①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需要进行预算调整。②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5%以上或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中财政预算追加额超过项目总额20%的。以上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报,编制调整预算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不需要报本级人大审批的预算收支变化事项,由市政府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