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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继续整治地方政府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

  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给予严惩,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组织形式和分工

  为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成立由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卫生、国资、工商、安监、质监等十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交和移办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建设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完成任务。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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