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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具体任务

  (一)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二)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泥、火电、陶瓷、造纸、电镀、印染、铝型材等重污染行业,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严查设施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发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对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进行清除,敦促关闭、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饮食店、畜禽养殖场、码头、沙石场及煤场。

  (五)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审批。

  (六)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达标排放。

  (七)集中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电、水泥、陶瓷、塑料、铝型材、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加强机动车尾气防治,做好公交车、出租车尾气复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对冒黑烟的公交车车牌号码和单位进行曝光。

  (八)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九)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品、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

  (十)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处理意见落到实处,解决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纠纷案件。

  (十一)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重点解决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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