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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有效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保修场以及站务用房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经营、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公安、工商、公路、税务、物价、环保、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积极扶持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并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在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中处于优先地位。

  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服务公众,突出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线网规划、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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