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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状况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法。停车场经营者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除外),对同一车辆同一天内在同一停车场(路段)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计费,但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的凭证。
  第九条 占道停车位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核准的占道停车位,经所属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部分占道停车位实行收费,作为城市管理的手段,其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费的,应按照有利于合理调节车辆停放时间、地点、以及便民利民的原则制订收费方式和标准。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公园等公益性场所、党政机关及住宅区周围路段的占道停车位,白天时段应实行免费停车或设定比较宽松的免费停车时段。商业中心区和其他车辆流量较大的交通繁忙路段,为有利于提高占道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可实行按小时计费、累进计费等方式。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履行有关收费的审批手续,携带有关部门允许开设停车场的批文、证照及经营成本等资料,到所属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一条 所有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应设立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车位数量、免费停放时限、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标价牌的样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标价牌的监制工作。
  第十二条 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凭证须附加车辆停放起止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已购置的停车位,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有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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