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以下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
  2、设在市内的露天停车场;
  3、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以及公安、交通、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中需要集中保管处理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暂扣、拖离、转移)的指定停车场。
  4、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的占道停车位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所属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区别不同的类型,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疏导交通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和行政执法车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以上(一)至(三)项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原则下,自行确定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时限。
  第八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按自行车(含其它非机动车)、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五类车型分别计费。小车指货车载重2吨(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