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05]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市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停车场(点)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要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各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并在公布实施前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参照第六条所设定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按所属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所属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