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市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项目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由项目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表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要求:
(一)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四)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为项目档案总卷数的1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