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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5]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章 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及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把好项目档案关,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项目立项阶段,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并协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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