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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
(佛府[2005]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及《佛山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各区政府及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批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程序,确保各区国土资源管理的稳定性、延续性和有效性,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市部分相关的土地管理职能下放给区政府。市政府刻制“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1)-(5)”,分别交由禅城、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人民政府用于审批相关土地管理事项。现将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1)”交由禅城区人民政府使用。适用范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市政府统征及储备的土地除外);南庄镇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出让、租赁,禅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租赁审批;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2)-(5)”依次交由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人民政府使用。适用范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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