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凡应建防空地下室和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审批,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编制人防地下室建设规划,并在方案报建时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
(三)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五)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六)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监督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其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跟踪指导。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该项工程总体验收及备案的依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备案机关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八)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平时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收缴,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