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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切实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见附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标准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准)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凡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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