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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排除后24小时内按照第三十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百年以上树木和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重点管理。位于公园绿地和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古树名木自然或意外死亡,分别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要加强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城市各类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路灯、房屋和个人安全的树木应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或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和在路树下,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在已种植的绿化地内停车;

  (七)采石取土、建坟;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单位按照本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缴入财政专户,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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