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属于文物保护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包括绿化内容或绿化规划不符合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由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由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投资的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铁路、公路、管线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实施建设和管养。

  (三)旧城改建区、新开发区、居住区或住宅组团的配套绿地,厂区、庭院、宅旁绿化,由开发(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规划验收后方可进行其它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的,经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可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用地费和工程费(统称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部门审批,由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其中包括用于兴建大中型绿地、环城绿带或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中的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项目,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