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环城绿带内应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性项目进入,允许保留和进入与绿带功能不相冲突的用地类型和项目:
(一)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果园、湿地。
(二)公共开放性绿地: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三)体育运动设施:高尔夫球场、滑草场、赛车场、赛马场、马术表演场等。
(四)绿化比率高、绿色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传统文化价值的村落等。
(五)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六)其它: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
第十三条 环城绿带用地要确保其开敞性,保证一定的空地率及绿化面积:
(一)空地率应为90%以上;
(二)绿地率应达75%;
(三)除允许保留的建筑外,环城绿带内任何新增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环城绿带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城市各类绿地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条件。规划确定为全市性公园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经过专家评议。按上述合理意见修改完善至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后,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和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