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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的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一般性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八)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

  (九)鼓励投资者在新建的各类平顶建筑物进行天面绿化,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化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地外,均应设置景观绿化带。新建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二)通过城市规划区的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快速干道两侧应当配置绿化,并满足防护和景观要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少于100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同时要展示植物的多样性,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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