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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府[2005]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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