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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招投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总监在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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