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增加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一条 超预算监管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加具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条 效绩评价
(一)财政投资工程,在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效绩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效绩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效绩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合同备案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等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一)市监察局作为组织和协调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有关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和招投标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相关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的分项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