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总监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务总监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作书面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工程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务总监的,申请报告需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财政性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性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工程款拨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