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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建设,落实造价控制措施,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制度 (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办理,按职会审,依法支付”的变更原则。

  (一)现场办公,即根据工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集体决定,即在现场办公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决定。分责办理,即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按职会审,即各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按职责权利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依法支付;

  (二)下列工程变更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变更款累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上填报变更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四)工程变更超出预算需增加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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