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需由财政部门备案、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出,未经核准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样本交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的工程项目合同,不能作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算以财政审核为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