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结算编制审核
第七条 预结算编制、审核是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结算编制和送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并以编制、审核的结果,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款拨付、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金额,确定工程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单列编制审核;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资金,并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费用后,根据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安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三)建设单位送财政部门受理资料包括:基建工程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计划、基建工程前期费用计划、设计图纸资料等;
(四)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编制严格按基建工程预算资金进行控制,如发现编制的工程预算超出预算资金的,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调整设计;
(五)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