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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5]2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财政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工作,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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