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行政事务服务承诺制度。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时限,公开接受办事效率的监督。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项请求,凡在职责范围内的,须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作出回复;凡不在职责范围内的,须作出解释;凡职责不清的,应详细登记、报请领导,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同时,要推行首问责任制和内部协调运作责任制。首次接受当事人请求的工作人员,不得推诿,要将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办事手续一次性告知;受理时,需要不同部门办理的,由受理人通过内部协调(或报请其主管领导出面协调),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四)落实目标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的业务特点,根据部门、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责任,以量化的形式,设置阶段性(半年或一年)的具体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五)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贯彻执行市政府2004年制定并印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和《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细则,修订完善原有的监督制度,把 “八要八不得”服务行为规范和相关的惩戒措施以及行政行为过错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明确行政投诉处理步骤,规范办理程序,把工作标准细化到接待、受理、登记、呈批、办理、报结、归档等每个工作环节,使行政投诉处理工作依法、规范、便捷、高效。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以“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推进,先在市、区两级的行政机关同时组织试点进行研究和实践,市级行政机关试点单位选定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和市国资委,区级机关效能建设试点工作由禅城区负责组织。试点工作取得经验成果后逐步在全市推开。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和市直各试点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试点工作。
六、实施步骤
我市机关效能建设试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2005年3月底前):市和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试点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和教育学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行政效能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上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