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经费的申请。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5)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参加培训人员的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
2、支付程序:
(1)在本区范围内参加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支付培训经费申请,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培训单位。
(2)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培训的,由培训单位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支付培训经费申请,逐级上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督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培训单位。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费等,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培训单位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台账,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台账。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