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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经费由区、镇财政解决。有条件的集体也可在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所包含的用地安置补助费解决。区、镇政府要按照培训的目标和任务,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专项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培训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享受培训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区及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单位。

  2、培训的人员为首次参加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3、经过培训,有85%以上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年内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

  第四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技能工种培训的收费标准执行。坚持培训与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原则,培训经费实行分期支付办法。首期支付为收费标准的

  70%;85%以上的培训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再支付收费标准的10%;余下20%,待参加培训的人员就业率达到60%(含60%)以上时再行支付。

  第五条 培训单位按规定开展的就业培训,每季度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支付培训经费。

  1、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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