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报考专业对口岗位的;
(四)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五)需用专门方法测试报考者能力水平的;
(六)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招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招聘单位负责,区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或符合行业特点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笔试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或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面试对象的确定。面试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般按招聘岗位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也可根据报考人数情况适当扩大面试人数比例。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面试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的专业人士、专家进行命题;
(二)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考官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对第十三条中(四)、(五)、(六)三类岗位的人员,可按照面试步骤进行面试,也可采用试讲、试教、现场操作等方法测试其业务素质、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统一为60分。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对象从总成绩合格者中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参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可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