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区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二)招聘范围、对象;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四)考试的科目、方法和时间、地点;
(五)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和聘用人选的确定原则;
(六)体检标准;
(七)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报考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行端正;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区以下个别单位因实际需要的,经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五)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经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求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岗位,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市内人才紧缺的岗位,可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二条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同一单位同类专业需求的岗位,但最多不超过3个。每个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3,低于1:3且要求报考者为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普通岗位,原则上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或岗位,经招聘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免予笔试: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报考专业对口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