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佛山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选人制度,从“入口”上确保新增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不实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含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差额拨款(含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审核、人员聘用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岗位的用人要求,依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聘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和岗位数量,招聘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的实施方法,聘用人选的确定原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