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助学金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及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民警的子女或由其抚养的弟妹,考入大专以上学校,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助学金:
大专生5000元;本科生8000元。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子女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但无子女的,各发半数;
4、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但有子女的,各发半数;
5、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发三分之一;
6、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但有子女的,发给子女;
7、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8、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其他补助金、慰问金参照此程序发放。
(四)抚恤(补助)金发放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抚恤(补助)金按民警所属单位分级审批发放,属市公安局直属单位的由市审批发放,属各公安分局的由各区审批发放。
2、抚恤(补助)金发放,由市公安局和分局各单位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局(分局)政治处(政工办)审核后,按批准权限审批。
3、抚恤(补助)金发放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符合范围和标准的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1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或分局政治处(政工办)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或分局主管政工的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公安局长或分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市、区长审批。
三、基金监督
(一)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抚恤条件或弄虚作假申领抚恤基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抚恤基金,并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二)基金管理使用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基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应予纠正;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资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