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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因公伤亡人民警察的抚恤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市、区两级财政拨款12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南海、顺德区财政各拨款300万元,禅城、三水、高明区财政各拨款100万元。

  二、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报、审计监督。

  (二)抚恤(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革命烈士抚恤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的革命烈士,为其家属颁发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

  2、因公牺牲抚恤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的民警,为其家属颁发一次性抚恤金15万元。

  3、因公负伤、残疾补助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因公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其负伤程度和事迹颁发一次性康复补助金。

  (1)轻伤1000元至5000元;

  (2)重伤1万元;

  (3)三等残废2万元;

  (4)二等残废3万元;

  (5)一等残废5万元;

  (6)特等残废10万元。

  4、特困补助金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民警的家属,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年一次性发给2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上述民警家属的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5、慰问金

  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各发给慰问金2000元。慰问时间为民警牺牲后20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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