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因公伤亡人民警察的抚恤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佛山市公安民警抚恤基金。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市、区两级财政拨款1200万元,其中市财政和南海、顺德区财政各拨款300万元,禅城、三水、高明区财政各拨款100万元。
二、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报、审计监督。
(二)抚恤(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革命烈士抚恤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的革命烈士,为其家属颁发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
2、因公牺牲抚恤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的民警,为其家属颁发一次性抚恤金15万元。
3、因公负伤、残疾补助金
2005年1月1日以后因公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其负伤程度和事迹颁发一次性康复补助金。
(1)轻伤1000元至5000元;
(2)重伤1万元;
(3)三等残废2万元;
(4)二等残废3万元;
(5)一等残废5万元;
(6)特等残废10万元。
4、特困补助金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民警的家属,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年一次性发给2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上述民警家属的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5、慰问金
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各发给慰问金2000元。慰问时间为民警牺牲后20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