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3、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
4、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5、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五)公安部门要将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治安重点防范单位,市公安局要与市救助管理站密切配合,密切注意市救助管理站的治安动态,特别对以求助为借口和受助人员暴力性、团伙性的闹事,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求助为借口到救助机构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威胁、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损毁、破坏救助站设施的。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期间,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站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
(六)交通、铁路部门要及时优先解决好受助人员返家的车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或住所地提供交通便利。
(七)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四、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要保证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
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经费、救助设施建设改造费、设备购置费、自行到救助站求助的受助人员的生活、交通、医疗等救助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下达;各区救助管理咨询点开展救助工作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提出预算,区级财政安排专项救助经费保障;各区送入市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的生活、交通、医疗等救助专项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区民政局每半年一次按实际发生额缴市救助管理站。指定救治医院支出的受助人员的医疗费,每半年由医院按实际发生数报主管卫生局核定,并转同级民政局确认后由同级救助机构划拨指定的救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