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站内受助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负责送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无法安置的,应由护送进救助站的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特殊对象经市民政局审批,由市直福利机构安置。
三、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公安干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我市的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残疾人保障法》,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保护措施,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或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指引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派人前往医院确认,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医院要详细记录病人入院及治疗的情况。
(二)各区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救治本区受助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和危重病人。指定禅城区中心医院为全市救治受助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的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救治和鉴定受助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救治受助人员中艾滋病人的医院。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其送指定医院救治。被指定的医院对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不得拒收,并要及时给予救治。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受助人员,在病情得到控制和稳定后,由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移交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改正在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的行为,对影响市容环境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四)公安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