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5]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国家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佛山市救助管理站要全面负责全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救助管理咨询点负责对当地求助人员的接待、咨询、引导护送等工作。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站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助人员的,必须立即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