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05]45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公司:
《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四日
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财政部颁布的《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市属公有资产收益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较好地解决市属公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保证改革与稳定的同步推进,特建立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以下简称“转制稳定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转制稳定金的适用范围:
(一)依据市政府公有企业转制政策以职工持股形式转制、尚未对原国有(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企业,转制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被依法破产,经法定程序清算后,其破产财产分配不足以完全支付职工转制前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市政府批准,其差额部分由转制稳定金支付。
(二)今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时,企业净资产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离退休人员养老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差额部分由转制稳定金支付。
(三)为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在转制稳定金中支出。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公有特困企业转制成本费用的支出。
二、转制稳定金的资金来源:
(一)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上缴财政的资产收益中安排。
(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集中的代管资产收益和投资收益等。
三、转制稳定金的规模设置: